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北京中关村优联网产业促进会(Z-PARK Ubiquitous-interne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UIA)。
第二条 协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下一代互联网产业相关企业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以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研发、标准化、产业化工作为主题,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协作求创新,以应用促发展,以协会成员单位为骨干,利用中关村地区的研发和市场优势,发展并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体系,促进下一代互联网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有效扩大协会成员在产业链上各环节不同层次的市场份额及行业用户的有效规模化应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协会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课题研究:发展会员开展行业课题研究。
(二)专业培训:组织培训专业的行业知识。
(三)咨询服务:提供专业的行业咨询,充分发挥协会有利条件,服务社会。
(四)信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创办会刊,开办网站和系统工作平台等。
(五)协调服务: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并协调贯彻实施。
(六)对外交流:和国外同类行业和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成为下一代互联网产业相关企业与国内外沟通交流的一个窗口。
(七)承办委托: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产业研究,在互联网产业方面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资质认证和鉴定等类型的业务,加强协会各方在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应用开发、市场推广、服务创新等方面的合作,规范市场行为,降低各方运作成本和风险。
第六条 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主要对象为: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领域的相关企业、研究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互联网及相关产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将填写完毕的入会申请表及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会员的身份证及资历证明)复印件递交协会秘书处;
(三)秘书处初步审核申请资料并上报协会理事会;
(四)经协会理事会讨论,理事会2/3以上审议表决通过;
(五)签订相关的协议并缴纳年费;
(六)由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应用行业管理机构的交流会的参与权利;
(三)优先获得以协会名义申请的政府基础应用项目的参与权;
(四)优先参加区域和行业的市场机会联合拓展活动;
(五)优先或优惠获得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六)参加由协会组织的信息交流和其他活动;
(七)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对协会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提供的统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八)未经协会理事会许可,不得利用从协会中获取的技术信息,进行专利申请;
(九)成员单位应坚持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批准协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七)同意或撤销理事会关于协会会员加入与除名的决议;
(八)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团体会员实行代表制,由团体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及常务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通过提请会员大会修改有关协会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协会章程;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七)拟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决定协会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十)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和修改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通过提请会员大会变更或终止协会的决议;
(十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十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各理事单位应委派专人处理理事会具体事务工作,行使理事会职权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六)负责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七)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负责受理加入协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十)依据协会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协会成员及受理协会成员退出协会的申请;
(十一)负责受理非理事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十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能为理事会单位人员。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办公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生产力大厦B座10层(邮编:100088)。
第三十八条 涉及登记证书上的变更内容,包括法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内容的变更由理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